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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639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,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字第一一九四 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 字第七三九九號),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。茲查,上 揭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並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裁定 如主文。 據上論斷,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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