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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36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、2所 載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、第7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│違背安全駕駛致交│ │ │通危險罪 │通危險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拘役55日 │有期徒刑4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刑法第185條之3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0月21日 │95年12月10日 │ │ │(聲請書誤載: │ │ │ │95年10月20日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95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6年度偵字│ │ │第23501號 │第88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 號 │95年度壢交簡字第│96年度壢交簡字第│ │ 實│ │2374號 │225號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12月28日 │96年1月31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 號 │95年度壢交簡字第│96年度壢交簡字第│ │ 決│ │2374號 │225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2月26日 │96年3月12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第2 條第1 項第3 │ │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款 │款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之刑│拘役27日 │有期徒刑2月 │ │期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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