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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7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經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間某日犯幫助詐欺罪 ,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壢簡字第 一七一0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三六五八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'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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