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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7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兵役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10月26日犯妨害兵役罪,經本 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3101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232號),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 罰金,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 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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