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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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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40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參佰元(即新臺幣玖佰元)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五年四月某日起,犯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桃簡字第一五八九號簡易判決 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罪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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