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1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10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0月31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52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 號),判處拘役55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3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第2 項前段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為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惠婷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