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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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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3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(即受刑人)            之5          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減刑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 之案件,均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,而聲請人所犯之案件亦均 符合減刑之條件,爰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,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 ,並為本院於96年9 月19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減 刑在案,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36號裁定1 份在卷可稽, 是受刑人重複聲請,自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竊盜罪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(毒品│竊盜罪 │ │ │ │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 │ │ │ │項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十月 │有期徒刑七月 │有期徒刑六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⑴九十三年一月一日 │九十四年五月間起至同年│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 │ │ (民國) │⑵九十四年一月九日 │七月十六日上午七時許為│ │ │ │⑶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│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之│ │ │ │⑷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│某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│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關及案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號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八│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五五│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○五│ │ │ │六號 │二七號 │二九號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後事│法 院 │臺灣高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實審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│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│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│ │ │ │八二號 │○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 決 │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│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│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│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定 │法 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判決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案 號 │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二│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八一│九十五年度簡字第四六八│ │ │ │八二號 │○號 │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 定 │九十五年三月二日 │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 │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│ 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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