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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4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經處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犯幫助詐欺罪 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八八 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 第二八二三號),判處拘役四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,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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