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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4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中旬間某日犯幫助詐欺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6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23號)判處拘役40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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