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9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95號
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○四○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標之標示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五時許
,除去公務員所施之查標之標示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壢簡
字第四○七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
年度偵字第八八四七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。茲檢
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
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
法 官 陳可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
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
書記官 谷貞豫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