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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3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 金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自應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,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拘役,聲請予以減刑,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,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資料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,合先敘明。 是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人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 51條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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