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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2 日,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,經本院於96年6 月29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29號(偵查 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357 號),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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