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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,如附表編 號1 所示之罪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如附表 編號2 所示之罪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傷害罪 │毀棄損壞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拘役40日 │罰金新臺幣10,000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277條第1項 │刑法第354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 │95年7月9日 │95年7月9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關年度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│ │及案號 │署95年偵字第15881 號│署95年偵字第15881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 │96年5月31日 │96年5月31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95年壢簡字第1670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 │96年6 月25日 │96年6 月25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期 │拘役20日 │罰金新臺幣5,000 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│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│ │折算標準 │1,000元折算1 日 │2,000元折算1 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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