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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為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 之刑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就附表所示之罪,各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定 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42條第3 項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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