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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巷9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攜帶凶器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8 月20日犯加重竊盜罪,經本院 以95年度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,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上開罪名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,本 院爰減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 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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