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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一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二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 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29日凌晨2 時起回溯96小時內 某時犯施用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以96年壢簡字第114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,於96年8 月13日判決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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