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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如易科罰金,均 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 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所示之 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所示,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51條第5 款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文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侵占罪 │施用第二級│ │ │ │毒品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7 │有期徒刑6 │ │ │月 │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336 │毒品危害防│ │ │條第1項 │制條例第10│ │ │ │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3年7 月28│94年3 月17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 │ │署95年度偵│署94年度毒│ │ │字第18203 │偵字第1851│ │ │號 │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 後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 │ 事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│案號 │95年度易字│94年度壢簡│ │ 審│ │第1495號 │字第1080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5 月3 │94年6 月30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定│ │ │ │ │ 判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決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6 月6 │94年8 月21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 條第1 │第2 條第1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項第3 款 │項第3 款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之折算│以參佰元折│以參佰元折│ │標準 │算壹日 │算壹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3 │有期徒刑3 │ │ │月又15日 │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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