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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48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, 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 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 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一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5 條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1條 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9 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捌月 │有期徒刑玖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│ │ │第1 項 │第1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6 月19日為警採尿時│96年1 月4 日 │ │ 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│ 機 關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 案 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3346號 │96年度毒偵字第961 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75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60 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判決日期 │95年12月29日 │96年5 月15日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│ 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│ 案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1756號 │96年度訴字第860 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確定日期 │96年2 月5 日 │96年6 月25日 │ ├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十│於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│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│ │六年罪犯減刑條例│未自動歸案接受執行,不│ │ │ │得減刑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、褫奪公│ │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│ │權期間或罰金額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│ │ │ │役之標準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備 註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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