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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4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0弄13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 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44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、2 所載,應執行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 並就附表編號1、2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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