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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贓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6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贓物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;又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 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8 月13日犯贓物罪、詐欺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17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29 號)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、3 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,於96年8 月14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 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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