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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6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號5樓之4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聲請減刑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,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4條 、第14條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法 官 潘 政 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 奕 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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