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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30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 、3 、4 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、3 、4 所載,附表編號2 、3 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不應減 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叁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2 、3 、4 之犯罪時間,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、 3 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、第 11 條 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3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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