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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6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更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號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號一、 二號所示有期徒刑,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 ,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 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予以 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減得之刑,與附表 編號3不 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更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。就附表編號1 、2 所示之罪,減刑如附表編 號1、2所示,並就附表編號1、2減得之刑,與附表編號3 不 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1 │ 2 │ 3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及罪名│刑法第284 條第1 │刑法第349 條第1 │刑法第330 條第1 │ │ │項前段過失傷害罪│項收受贓物罪 │項加重強盜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7年10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89年4月7日 │89年7月間某日 │89年7月3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檢察署89年度偵字│檢察署90年度偵緝│檢察署90年度偵緝│ │ │第14914號 │字第358號 │字第35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高等法院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號 │90年度交易字第 │90年度訴字第929 │91年度上訴字第 │ │ 實│ │85號 │號 │2100號 │ │ 審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0年8月14日 │91年5月16日 │92年1月2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同上 │同上 │最高法院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號 │同上 │同上 │92年度台上字第 │ │ 決│ │ │ │1653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0年9 月10日 │91年8月9日 │94年4月2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不合減刑要件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1月15日 │有期徒刑2月 │不減刑(仍為有期│ │ │ │ │徒刑7月10日)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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