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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 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屬合於 減刑規定之案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 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10條第2 項,刑法 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2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四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 │ │品罪 │品罪 │品罪 │品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6 月│有期徒刑2 月│有期徒刑7 月│有期徒刑3 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 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 │ │1 項 │2 項 │1 項 │2 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0月22日│95年10月22日│95年8 月6 日│95年8 月6 日│ │ │某時許 │某時許 │下午1 時許 │下午1 時許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6362號 │95年度毒偵字第421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後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55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91號 │ │ 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│判決日期│96年4 月18日 │96年3 月15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定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判│案 號 │96年度訴字第155 號 │95年度訴字第2191號 │ │ 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5 月14日 │96年5 月4 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第2 條第1 項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第3 款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叁月│有期徒刑壹月│有期徒刑叁月│有期徒刑壹月│ │ │ │ │又拾伍日 │又拾伍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備 註│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│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│ │ │月 │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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