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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7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098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等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7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23日止 因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及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 壢簡字第146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 度偵字第21529 號)判處有期徒刑4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1,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 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 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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