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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應執行有 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自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 規定,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,聲請予以減刑 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,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,合先敘明。是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人 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一級毒│施用第二級毒│詐欺取財 │ │ │品 │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玖月│有期徒刑陸月│有期徒刑伍月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│毒品危害防制│刑法第339條 │ │ │條例第10條第│條例第10條第│第1項 │ │ │1項 │2項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5年11月30日│95年11月30日│95年11月10日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 │偵│ │法院檢察署 │法院檢察署 │法院檢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95年度毒偵字│95年度毒偵字│96年度偵字第│ │ │ │第6366號 │第6366號 │1853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 │最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壢簡字│ │實│ │357號 │357號 │第619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4月20日 │96年4月20日 │96年3月30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臺灣桃園地方│ │ │ │法院 │法院 │法院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訴字第│96年度壢簡字│ │判│ │357號 │357號 │第619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│96年5月28日 │96年5月28日 │96年5月4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第2條第1項第│ │民國九十│3款 │3款 │3款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有期徒刑肆月│有期徒刑參月│有期徒刑貳月│ │、褫奪公│又拾伍日 │ │又拾伍日 │ │權期間或│ 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│ │ │ │ │折算標準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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