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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77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四五五號)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者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之罪,減為拘役柒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月 二十四日止,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,擺設電子賭博機台,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罪, 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簡字第七二八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八號),判處拘役 十五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 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至沒收不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中有對受刑人所諭知 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併此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五日內,檢附理由向 本院提起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4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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