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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樓 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3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5 月3 日起至同年月6 日止犯電 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977 號 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30 號)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 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核與中華 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受刑人所犯前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之犯罪時間係 自96年5 月3 日起至同年月6 日止,有卷附本院96年度壢簡 字第977 號判決可稽,則受刑人之犯罪時間顯已逾96年4 月 24日,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,自 不在得予減刑之列,聲請人聲請減刑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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