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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35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共同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,減為有期徒刑 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12月23日、24日因犯共同連續以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513 號 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439號 )判處有期徒刑3 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 確定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向本院提出抗告。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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