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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1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3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風化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 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6 月間至同年月13日犯妨害風化罪 ,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, 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300 元即新台幣900 元折算1 日,於96 年6月25日判決確定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時間,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 所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,經核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沈秀珍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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