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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8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處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三日採尿前九十六小 時內之某日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0一八號(偵查案號: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00七號),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,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 曾淑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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