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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弄4號           (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之 有期徒刑,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;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,減為 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「犯罪日期」所犯各罪,業經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中如附表編 號2 、3 號所示罪名之犯罪時間,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 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就如附表編號 1 、2 號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、 第2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及罪名│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 │刑法第216 條、第210 條之行│刑法第185 條之3 之酒後駕│ │ │ │使偽造私文書罪 │車之公共危險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8年 │有期徒刑6月 │拘役5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88年4月9日 │88年4月10日 │95年12月27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88年度偵字第5980號 │ │年度偵字第3970號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│88年度訴字第760號 │同左 │96年度壢交簡字第592號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│88年7月12日 │同左 │96年3月30日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│88年8月16日 │同左 │96年4月23日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不合減刑要件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 │不減刑(仍為有期徒刑8年) │有期徒刑3月 │拘役25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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