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4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○○(原名蔡萬富)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63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所處罰金銀元貳佰元,減為罰金銀元壹佰元 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(原名蔡萬富)因於民國93年07月28日犯賭 博罪,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18 號(偵查案號: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350 號),判處罰金銀元20 0 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二條條第二項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0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應附繕本)。  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