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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96年度聲減字第65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醉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減為拘役 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九十六年一月六日,犯服用酒類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桃交簡 字第一0三二號簡易判決,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以前,又所犯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之罪,且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 寶 霞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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