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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98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5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96年度聲減字第66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,減為罰金貳仟伍佰 元,如易服勞役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3年7 月28日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4 年度易字第318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 年度偵字第12350 號)判處罰金5,000 元,如易服勞役,以 300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 二、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罪,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,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 ,應予准許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 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,修正前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林惠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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