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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795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,如易科罰金 ,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附表所示之犯罪 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 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名 │公共危險 │業務過失傷│ │ │ │害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 │拘役30日 │ │ │6月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185 │刑法第284 │ │ │條之3 │條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 月27│95年1 月27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方法院檢察│方法院檢察│ │ │署95年度偵│署95年度偵│ │ │字第5187號│字第518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 後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 │ 事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實│案號 │95年度交訴│95年度交訴│ │ 審│ │字第31號 │字第31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5 月31│96年5 月31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確│法 院 │臺灣桃園地│臺灣桃園地│ │ 定│ │方法院 │方法院 │ │ 判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決│案號 │95年度交訴│95年度交訴│ │ │ │字第31號 │字第31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 月9 │96年7 月9 │ │ │ │日 │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│第2條第1項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第3款 │第3款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刑期 │有期徒刑3 │拘役15日 │ │ │月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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