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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7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9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 佰元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4 月7 日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 95年度桃簡字第36號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60 號),判處有期徒刑6 月,於95年 12月1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 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按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,係 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,並非重新判決,故是否准於易科 罰金及其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 用法律,有關是否准於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決定之,並不 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(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 長會議法律問題㈠決議意旨參照)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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