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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7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(另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 、二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 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,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,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 前段、第11條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張懿昀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罪 名 │施用第1級毒品 │施用第2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宣 告 刑 │有期徒刑1年 │有期徒刑10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│ │ │項 │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犯 罪 日 期 │93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5 月│93年4 月間某日起至94年9 月│ │ │9日止 │17日止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(自訴)機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同左 │ │關年度及案號 │93年度偵字第4839號、94年度│ │ │ │毒偵字第1079號、95年度毒偵│ │ │ │字第2732、4744號 │ 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最 │法 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事 │案 號│96年度訴緝字第86號 │同左 │ 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審 │判決日│96年6月26日 │同左 │ │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│96年7月23日 │同左 │ ├─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伍月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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