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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。附表 編號二、三之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,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。 理 由 一、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所犯時間均 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且附表編號二、三之罪,悉合於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,自應依同條 例第2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,就受刑人宣告如附表編號二、 三所示之有期徒刑,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附表編號二、三之 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之罪已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 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確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亦均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確 定在案,此有相關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資料在卷可參,合先敘明。是經本院審核,認聲請人 上列聲請情形確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1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書記官 廖宜政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 號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 名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 告 刑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有期徒刑捌年 │有期徒刑陸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 │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│95年9 月19日後某│96年1月12日 │96年1月12日 │ │ │日起至95年10月10│ │ │ │ │日11時45分許為警│ │ │ │ │採尿回溯96小時內│ │ │ │ │某日 │ │ │ ├─┬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機關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偵│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檢察署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查│案號│95年度毒偵字第 │96年度毒偵字第 │96年度毒偵字第 │ │ │ │5331號 │1056 號 │1056 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最│ │ │ │ │ │後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│案號│96年度壢簡字第 │96年度訴字第1044│96年度訴字第1044│ │實│ │229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審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判決│96年2月27日 │96年5月31日 │96年5月31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定│案號│96年度壢簡字第 │96年度訴字第1044│96年度訴字第1044│ │判│ │229號 │號 │號 │ │決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│96年4月2日 │96年7月16日 │96年7月16日 │ │ │日期│ │ │ │ ├─┴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民國九十│ │ │ │ │六年罪犯│ │ │ │ │減刑條例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刑期│業經本院以96年度│有期徒刑肆月 │有期徒刑參月 │ │、褫奪公│聲減字第769 號裁│ │ │ │權期間或│定減為有期徒刑參│ │ │ │罰金額 │月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是否曾經│ │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44號刑事判│ │定應執行│ │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。 │ │刑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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