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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0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 ,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9 號(偵查案號: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44 號)於96年6 月25日,判處 有期徒刑7 月,已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 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本院審核,認本件非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案件, 且與該條例第9 條規定相符,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 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 月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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