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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611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6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64號)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民 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、第10條第1 項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刑事第九庭庭 法 官 何燕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弘樺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8   日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 │ 1 │ 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罪名 │竊盜罪 │竊盜罪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4月 │有期徒刑5月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所犯法條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刑法第320條第1項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犯罪日期 │95年7月15日 │95年10月10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偵查機關年度及案號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│ │ │度偵字第16640 號 │度速偵字第239 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最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後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事 │案號 │95年度壢簡字第1742 號 │95年度壢簡字第2026 號 │ │實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審 │判決日期 │95年9月25日 │95年12月26日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確 │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│ │定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判 │案號 │95年度壢簡字第1742 號 │95年度壢簡字第2026 號 │ │決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確定日期 │95年11月3日 │96年2月26日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減刑後宣告刑期 │有期徒刑2月 │有期徒刑2 月又15 日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1,000 │ │ │元折算1 日 │元折算1 日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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