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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聲請減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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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其所犯公然侮辱罪,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受刑人「吳聰和」應更正 為受刑人「甲○○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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