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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年度司執字第9596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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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字第9596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佩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文正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○路00號  郭長和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   郭俊麟  住○○路○段000號6樓  張階得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弄00號   邱鴻輝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0號19樓    林勝勇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  鄭素如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   游輝江  住○○區○○街000號      張淑女  住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  上列人共同 代 理 人 高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彰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巷00號 上 列 債 權 人            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世明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  代 理 人 陳傳中律師 併案債權人 范廼琪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2樓 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倪映驊律師     併案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國際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即SUNN       ERGY INTERNATIONAL LIMITED(COMPANY)            設英屬維京群島郵政編號VG1110托爾托             拉島羅德城維克翰斯島二瑞致達公司             服務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ER             , WICKHAMS CAY II, ROAD TOWN, TO             RTOLA, VG1110, BRITISH VIRGIN IS             LANDS    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陳繩准即TAN SENG CHUN            住英屬維京群島郵政編號VG1110托爾托             拉島羅德城維克翰斯島二瑞致達公司             服務中心            居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ER             , WICKHAMS CAY II, ROAD TOWN, TO             RTOLA, VG1110, BRITISH VIRGIN IS             LANDS              代 理 人 朱瑞陽律師  王祖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泰 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至現場履勘調查 結果及函囑八德地政事務所於同日派員至現場勘測結果等聲明異 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 或對於執行法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,強 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」,強制執行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 ㈠、本院定期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至現場履勘、進行調查時,司 法事務官依當日調查結果認定本件租賃期間已屆滿,現場無 第三人營運現況,亦未有懸掛第三人招牌等事實,聲明異議 人即債務人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史碩仁當場異 議主張債務人與第三人即承租人為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 為不定期租賃關係等語。 ㈡、聲明異議人主張本院同年11月15日桃院增竹105年度司執字第 95961號函之附表(下稱系爭函文附表)記載1653建號建物 面積「一層1618.42平方公尺」,惟該建物面積實際為1790. 18平方公尺,誤差達171.6平方公尺,嚴重影響估價內容及 買受人承買意願,特此聲明異議請求更正系爭函文附表、重 新估價以核定底價,俾維權益等語。 三、本院審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建物前經本院函囑八德地政 事務所(下稱八德地政)於106年5月8日派員到場勘測,並 由執行人員實施查封完畢等情,距今已5年餘,是認有再次 至現場履勘測量、進行調查之必要,以查明本件執行標的關 於建物之部分究有無增建或滅失、第三人有無實際於該址營 運等: ㈠、對此,本院復函囑八德地政於112年9月12日派員至現場勘測 ,經到場之地政人員陳稱:「㈠161建號建物有局部範圍滅失 」、「㈡1653建號建物也有局部範圍滅失...增建部分部分滅 失」、「㈢水塔部分如上所述(即地政人員當場陳報:現場 發現有一座水塔為前次勘測履勘漏測),類似水塔建物詳細 功能不詳」等語,嗣由八德地政將上開勘測結果檢送到院。 次細譯八德地政檢送之測量成果圖記載1653建號建物(一層 )增加面積31.87平方公尺、減少面積223.33平方公尺,再 據以核算變更前、後面積,發現該等記載尚有不符之處【計 算式:變更前面積1,790.18+增加面積31.87-減少面積223.3 3≠變更後面積1,618.42】。嗣由承辦司法事務官電洽八德地 政承辦人員續行查明函復,其結果略以:106年5月18日派員 勘測遺漏該建物一樓部分面積(警衛室),經重新檢算後共 減少19.7平方公尺,建物面積應為1,809.88平方公尺,是依 地政函復內容重新檢算,核屬相符,應無違誤【計算式:變 更前面積1,809.88+增加面積31.87-減少面積223.33=變更後 面積1,618.42】,有【卷九】所附執行筆錄及八德地政112 年12月29日函、同年10月13日函暨所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等 在案可稽,堪予認定。 ㈡、聲明異議人固主張系爭函文附表記載1653建號建物一層面積1 ,618.42平方公尺,與其所提建物登記謄本記載不符,並請 求更正云云,然觀其112年12月1日聲明異議狀檢呈之建物謄 本影本記載列印日期為111年12月27日,且關於建物面積之 相關記載實與八德地政初次即106年5月8日派員到場勘測結 果相同,有【卷一】所附八德地政同年6月12日函暨建物謄 本在案可稽,足徵其所提釋明資料顯非八德地政最新勘測結 果甚明。況八德地政今既已函復其第二次到場之勘測結果略 以:「旨揭建號建物(即1653建號建物)現實際面積為1,61 8.42平方公尺」,是可認系爭函文附表內容與【卷九】所附 八德地政112年10月13日函檢送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之記 載相符,尚無違誤。嗣本院再將上開八德地政函文通知兩造 表示意見,迄未獲聲明異議人為何等主張,從而,聲明異議 人請求更正系爭函文附表、重新估價以核定底價云云,洵無 可採。 ㈢、承前所述,除1653、161建號建物均有局部範圍滅失外,地政 人員入內環視1653建號發現該建物圍籬、屋頂有多處破損, 屋頂亦有屋瓦掉落情形,執行人員亦觀察建物外觀及周邊均 無懸掛第三人招牌,亦查無有第三人公司實際營運機具、公 司車輛進出或第三人公司員工在場執行職務等情:  ⒈事務官就此認定執行標的現況為無人使用,兩造當場均無異 議(參見卷九之執行筆錄第1頁)。  ⒉其次,事務官再依卷內資料及現場調查結果審認略以:聲明 異議人與第三人即承租人為騰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租賃期 間已屆滿,現場無掛第三人招牌,亦無第三人營運現況時,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當場異議表示渠等現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云 云(參見卷九之執行筆錄第2頁)。。  ⒊惟本件既查無第三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租賃標 的之事實,此即與民法第451條所定之法定要件不符,債務 人與第三人間尚不生默示更新不定期繼續租約之效果。況觀 以【卷一】所附租賃契約影本可知聲明異議人與第三人之租 賃期間為106年2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,客觀上可認雙方 約定之租賃期間業已屆滿。又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 規定,聲明異議人於本件實施查封後即對執行標的喪失處分 或設定負擔之權,是原租賃契約所定租賃期間屆滿後,自不 得因聲明異議人默示意思表示而更新為不定期租賃契約甚明 。從而,聲明異議人主張渠等現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云云,尚 難採認。 四、綜上所述,聲明異議人既未提出本院於112年9月19日至現場 履勘、調查結果及函囑八德地政事務所同日派員勘測結果等 有何違誤之事證,則其所陳均不足可採,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附表:     105年司執字095961號 財產所有人: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  層  面  積 合      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工業用、一層鋼造 一層: 2017.87 合計: 2017.87 全部 備考 2 157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宿舍、工廠、一層加強磚造、鋼架造 一層: 1608.2 合計: 1608.2 全部 備考 3 158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工業用、一層鋼造 一層: 971.35 合計: 971.35 全部 備考 4 159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工業用、一層鋼造 一層: 1001.93 合計: 1001.93 全部 備考 5 160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倉庫、一層加強磚造 一層: 440.58 合計: 440.58 全部 備考 6 161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工業用、一層鋼架造、磚造 一層: 153.04 合計: 153.04 全部 備考 依八德地政112年8月9日測量成果圖記載,減少部分面積45.47平方公尺。 7 162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00○000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村○○路000號 廠房、辦公室、宿舍、4層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: 640.99 二層: 640.99 三層: 640.99 四層: 537.99 地下層: 419.91 合計: 2880.87 全部 備考 8 1653 桃園市八德區高明段133、310、311、313、314、315、316、316-1、317、322、323、324、325、326地號 --------------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 4層樓房 一層: 1618.42 合計: 1618.42 陽台140.27、陽台(使用鄰地部份):5.39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。陽台使用鄰地部份:5.39平方公尺;部份係使用鄰地(高明段326地號)面積:5.39平方公尺: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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