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價金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江知芸 吳玉樺 李易 陳學政 樊○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○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李增胤律師 陳俊翔律師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被 告 李日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」。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108年度重訴字第152 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,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許文齊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