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扶養費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2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張戌盛 相 對 人 史名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 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,當事人欄中關於「聲 請 人 張戍盛 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聲 請 人 張戌盛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 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,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        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甘治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