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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請求剩餘財產分配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財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如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啟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蕭如娟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,297,95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,355元;上訴人即被 告陳啟蔚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2,046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 565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,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罄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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