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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買賣價金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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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周採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秋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 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分,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(下同)3,471萬3,000元,暨自民國110年6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並將上開金額存入 履保帳號:00000-00-0000000,戶名:安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 司價金履約保證專戶。㈢被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向安新建築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領取第一項所示履保專戶內之款項9,901萬7,999元 及利息。㈣被上訴人應自110年6月8日起至給付第一項金額之日止 ,給付第一項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按日給付 上訴人2萬6,500元。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億3,373萬 999元(計算式:3,471萬3,000元+9,901萬7,999元)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72萬7,697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凱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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