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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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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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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110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原告兼被告 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明水生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煒 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蔡步青律師 被告兼原告 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逢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成介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即原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陽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及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明水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二事件,本 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: 主 文 一、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關於被告兼原告陽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「法定代理人張凱翔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何知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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