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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算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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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華遠祥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附表聲請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聲請人。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、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、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,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,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;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,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。再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,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 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,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。經查,經核債務人財稅清單、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等資料,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財產如附表所示,經審 視附表說明欄財產狀況,認無處分之實益,則債務人名下查 無具清算價值之清算財團財產,顯有不敷清償同法第108條 所定費用及債務之情,依首揭規定,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 會議,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將財產返還聲請人 ;本院並於113年1月18日以函文敘明債務人財產狀況,並請 所有債權人就擬將財產返還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於文到後 5日內表示意見,請於文到後5日內表示意見,不同意之債權 人,應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院陳報,惟未有債權人於期限內提 出有關資料到院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 附表: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號 財產所有人:華遠祥 名稱 財產現況 說明 1 各金融機構存款 657元(依債務人112年5月15日提交之資產表列計)。 為數家金融帳戶之存款總額,考量存款變動性大,且金額非多,不足清償解繳之郵務費用,故不予處分,排除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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