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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離婚等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婚字第4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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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412號 上 訴 人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所為111年度婚字第41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。依據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本件應徵納上訴費新臺幣(下同)6,500元(本訴部分:①請求離婚部分:4,500元②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暨扶養費部分:1,000元。反請求部分: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暨扶養費部分:1,000元)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佳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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